【公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裁判專區:注意事項、競賽日程表、各競賽場地平面圖、競賽規則等
裁判長、裁判、技術顧問、裁判助理注意事項
壹、一般規定
一、擔任競賽之各職類裁判長及裁判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遵守簡章規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技能競賽裁判須知、裁判人員通知函及競賽期間大會臨時規定之事項。
二、有關迴避規定,請務必詳閱並遵守:
- 受聘之裁判長、裁判人員、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並出席各職類裁判工作會議,始得參與該職類裁判工作,並應於會議後熟悉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簽署。
- 裁判人員必須迴避與選手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請務必於競賽前詳閱選手名冊,倘有發現該等情事,應盡速依規定處理並通知大會。
- 競賽場內技術顧問、裁判助理、場地負責人員及服務人員等,皆可能有迴避疑慮(與選手同一單位),非必要時以不進入競賽場地為原則。
三、選手應於大會規定報到日時間內辦理報到,逾時取消參賽資格。故逾時報到之選手,各裁判人員不可使其進入競賽場參加競賽。
四、競賽前需向選手宣讀下列重大權益,以善盡告知義務:
- 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35條規定:「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於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提出者不予受理且不得異議。」
- 上開辦法第44條規定:「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3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五、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15條規定:「全國裁判長或代行其職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解聘:一、參賽選手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競賽期間應迴避而未迴避。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偏頗。三、競賽期間未能有效維持競賽秩序、執行競賽工作態度欠佳。四、競賽期間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競賽工作,致競賽成績核算或登錄錯誤。五、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答案卷(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六、洩漏屬於保密性試題、評分標準、評分表、參考答案、競賽成績、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七、提供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九、其他影響參賽人權益或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同法第21條規定:「裁判有違反裁判須知、競賽規則或相關競賽會議決議者,停止遴聘擔任裁判2年。」
六、各項資料請多利用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裁判專區查詢及下載,並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技能競賽/最新消息/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裁判專區(https://www.wdasec.gov.tw/)】
貳、提供相關資料如下(陸續更新):
一、裁判長及裁判人員注意事項
二、競賽日程表(請依各職類規定時間至競賽場地報到)
三、各競賽場地平面圖
四、競賽規則-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五、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六、選手須知
七、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競賽場路線引導說明(114.08.19新增)